2011年10月,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宁夏某物资有限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。2013年9月2日10时,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矿工区116102工作面进行支护作业时,被掉下来的石块砸伤。当天11时,申请人被送往宁夏某医院,经过10天的住院治疗,被确诊为双前臂压砸伤,右前臂骨筋膜综合症,右桡骨远端粉碎骨折,左桡骨远端骨折。后经劳动局予以工伤认定,2014年5月6日,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。
案件结果:在宁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,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共支付各项费用共计14万元。